盐津:依法求偿无据调解得偿彰显人道主义
作者:蒋睿 蔡山 发布时间:2012-06-01 16:35:48 点击率:15
近日,盐津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在依法不应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承办法官积极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原告彭某所在村民小组的线路由收费员陈某维修管理,陈某因外出务工便请彭某代为管理。2011年5月16日晚上九时许,该线路突然停电,陈某的家人便请彭某帮忙查看该线路的变压器。彭某在爬变压器安装台过程中不小心触及到高压线,被电击滚下安装台。事故发生后,彭某经诊断为电烧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9天,用去医疗费44280元。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需续治疗费要95000元。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与陈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彭某触电的线路系其所在村民小组所有,该电力设施的产权并不属于供电公司,因此供电公司对该电力设施不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供电公司在用户购买电线后代用户安装该线路,但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线路的安全隐患系被告供电公司安装时就存在。根据电力工业部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以及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既非该输电线路的产权人,也非受委托的管理人,故被告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彭某家庭经济本就困难,因触电事故更是雪上加霜,为帮助彭某缓解经济压力,法官积极调解,不厌其烦地与供电公司负责任联系,并向让其了解彭某的处境,希望供电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关怀对彭某做出一定补偿。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供电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彭某人民币3000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