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在乌蒙大山深处闪闪发光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20 17:54:23 点击率:28
“阳光司法”在乌蒙大山深处闪闪发光
——记彝良县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展活动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地处滇东北的乌蒙山腹地。这里因为贺龙元帅带领红二、六军团打响“乌蒙回旋战”而留下革命薪火,并代代相传;这里因为走出了从奴隶到共和国将军的罗炳辉而让世人记住了这个乌蒙腹地的小县城。也因为养育了见义勇为的时代英雄徐洪刚而被世人熟知。彝良县法院就坐落在这个有着优良革命传统的小县城。自2012年初云南省高级法院部署和号召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以来,全院干警传承革命精神,积极行动、精心筹划、认真组织,以“请进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和“走出去”(巡回审理)方式,让“阳光司法”工程在这片革命热土上如火如荼的开展。通过将巡回法庭“开进学校、工厂企业、机关、村寨、集市、田间地头等,近距离的走近民众,贴近民生,爱护民生,服务发展。让“阳光司法”在这片乌蒙脊梁上闪闪发光。从最初大胆尝试,到广泛开展,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工程正在这片乌蒙腹地上绽放光彩。为人民法院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了威严,赢得了口碑。
大胆尝试,敲响彝良“阳光司法”第一槌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阳光司法”工程是今年云南省高级法院贯彻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云南省委提出的“四群”教育活动而与时俱进提出的司法创新举措。如何在彝良这片热土开展好“阳光司法”第一案,是一个难题,也是一个尝试,经过院党组讨论和研究,决定在龙街苗族彝族乡窝铅村托姑梅组敲响“阳光司法”第一槌。2012年5月31日,彝良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巡回审理被告人颜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和被告人吴某盗窃罪一案。两起案件均在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龙街苗族彝族乡窝铅村托姑梅组“陇家庄园“内砍伐林木引起,在案发地的“阳光审判”,一是以“阳光法庭”进苗寨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加强了当地的苗族同胞加强文物保护、加强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三是让苗族同胞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通过第一案,拉开了彝良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的序幕,吹响了彝良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的号角
双管齐下开展“阳光司法”工程
按照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要求和部署,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将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经过彝良县法院党组决定,在刑事、民事两类案件上先行出击,其他各项逐步推进,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双管齐下。让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透明、更加阳光。通过公开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公正执法的过程。并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在龙街乡苗族彝族乡窝铅村托姑梅组大胆尝试“阳光司法”第一案之后,以“走进6.26禁毒日”的方式在县人民广场公开审理董某贩毒和黄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2012年7月5日在奎香红军纪念碑广场巡回公开审理江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反诉江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2日在县洛泽河电站公开巡回审理原告尹某等六人诉被告洛泽河电站和巴抓村民小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2年7月16日在柳溪苗族乡公开巡回审理张某失火罪一案;2012年7月17日在彝良县人民广场审理田某起诉沈某等六人法定继承纠案。一系列的“阳光司法”巡回审理案件在彝良各个乡镇如火如荼的开展,在彝良人民群众需要法制阳光的每一个角落进行。除了“走出去”,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方式,走进乡镇、走进企业、走进村社等开展各种巡回法庭审理外。“请进来”的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一律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通过刑、民出击。“走出去”和“请进来”双管齐下,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了解了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过程。让“阳光司法”观念深入了民心,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赢得了人们群众对法院的赞誉。按照“阳光司法”工程的理念,彝良县党组决定,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巡回审理案件的步伐,并逐步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稳步公开的推向社会,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制宣传与“阳光司法”同行
法律的一大功能就是宣传教育功能,开展阳光司法,除了将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外,还有最大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做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当前,彝良县还是边远山区的农业贫困县,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普遍比较低下,尤其是世居在乌蒙大山深处的少数民族同胞,他们的法律素质尤为值得关注,“阳光司法”工程的开展,较好了契合了普法的目的,能够做到一举两得。彝良县法院在开展阳光审判的同时,积极协同相关的部门联手进行普法教育。在苗族世居的龙街苗族彝族乡窝铅村托姑梅组审理被告人颜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和被告人吴某盗窃罪一案后,及时会同森林公安和文化单位进行了森林资源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让苗族同胞听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在6.26禁毒日审判结束后,会同公安、司法、教育局、卫生等多家单位,联合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让禁毒知识深入人心,筑牢群众的防毒防艾防线。在柳溪乡巡回审理张某失火罪一案后,及时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在人民广场开展田某诉沈某六人法定继承一案的过程中,及时宣传了赡养、抚养、婚姻等和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了群众尊老爱幼的美德。从开展“阳光司法“工程开始,院党组就准确定位,“阳光司法”工程不是单个的,孤立的活动,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家齐心合力,多措并举,搞好审判,服务好社会,服务好经济,服务好人民,服务好大局。为构建和谐彝良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坚强的司法后盾。
案件评查与监督反馈并举
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不但是一项创新的司法便民措施,也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一次良好契机,彝良县党组在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同时,专门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评查,对庭审规则,司法礼仪、庭审程序、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细化标准,形成机制,对每一项考核项目进行严格评查。及时总结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在案件评查的同时,还主动特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监督,允许人民群众旁听监督,由此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监督,提高了庭审的透明度。庭审后,及时发放宣传单、信息表,问卷调查等,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汇总后针对性的找出问题,并研究对策,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监督和民意监督,集中了智慧,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群策群力的共同致力于“阳光司法”工程。
彝良各界给力阳光司法活动促和谐
俗话说得好:“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划桨开大船”。“阳光司法”工程正是这样需要社会各界“给力”才能顺利开展的系统工程。自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和开展 “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以来,按照云南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在“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庭审,百万群众旁听”的号召下,充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调各界力量,通过特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各单位代表、人民群众等参与和进行旁听监督;在审理社会重大影响案件时,请求公安、武警、交警配合。深入基层调解时,主动邀请村干部等参与。深入各乡镇开展巡回审理时,得到当地乡镇部门的大力支持。通过能动联动司法,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致力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目前,通过大胆尝试和大力推进,彝良社会各界积极给力,彝良县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在各界获得良好的赞誉,也受到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赞赏,取得了空前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