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法官:高效便民践“四群” 4小时调结3案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4 17:21:36 点击率:4
近日,彝良法院龙安法庭干警经过一天的辛苦工作,成功调结三件案件。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均对彝良法院龙安法庭的处理结果表示信任和满意,并感受到龙安法庭便民、利民、高效的工作作风。
2012年4月24日12时整,彝良法院龙安法庭正准备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来旁听群众超出预料范围,遂引起主审法官的高度重视,便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时才得知,原、被告双方原来系因水源归属问题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此水源可能涉及其他农户用水问题,所以导致旁听群众很多,因为可能涉及他们的饮水问题,对于这样特殊的民事纠纷,庭长李平华认为本案宁调毋判,要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如何让双方及别的群众都有水吃,方便各方生活用水,这是本案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始终认为水源在自己的承包地内,其水资源就是个人所有。别人无权使用其地内的水。法官认真给原告剖析并释法明理,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的法律条款,原告王某才真正明白水资源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最后,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保证以后不再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大家一定要和睦相处,相互节约用水,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原本争议较大的用水纠纷一案调解后撤诉结案。
13时45分,原告宋某(上一案件原告王某的妻子)诉被告程某、谢某、吴某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宋某认为三被告侵害其健康权、身体权,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80元,在主审法官审查案卷后,得知有两个被告是上一案件被告王某的儿媳,双方也是因为在用水时,才发生的纠纷,法官查明原告在医院住院医治二天,用去医疗费280元。在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被告方只愿意赔偿原告宋某200多元的医疗费。之后,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并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一一解读给双方当事人听,三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宋某的所有经济损失,表示不再发生任何纠纷,三被告当庭交清580元赔偿款,并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5时31分,当法官还未回过神来,第二个案件被告程某从包里拿出一份起诉状,要求与其丈夫王某离婚。法官希望从家庭、子女的成长考虑,继续婚姻关系,但原告程某坚持要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说过2010年的时候两人就曾向本院起诉过离婚,当时经法庭的工作人员劝说后撤回起诉,但现在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又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也达成离婚协议。这时被告王某提出,我们多年夫妻,小孩由你抚养,我也放心,但明天我将启程外出打工,身上没有路费钱,希望你能拿几百元做路费。在法官的劝说下,原告程某慷慨的给了被告王某400元路费,之后,原、被告高兴的离开了法庭。
彝良法院龙安法庭在开展“创先争优”及“四群教育”活动以来,全力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为民理念,坚持重调解、促和谐、高效的办案作风,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创新结案的目的,使案结事了转变到案结事好,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与隔阂,抛弃在法官的言语中,重回和睦相处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