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10 10:34:35 点击率:167
根据永善县城乡规划和县城建设发展需要,决定依法征收永善县委党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 7日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永房征决字〔2013〕第01号),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完成。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房屋范围
永善县委党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
二、征收实施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
三、征收部门
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补偿补助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补助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补助协议的,由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作出补偿补助决定。依照补偿补助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永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