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县委党校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09 10:05:01 点击率:243
按照永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补助方案。
一、征收范围
永善县委党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
二、补偿对象
县委党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征收部门
永善县人民政府确定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永善县委党校内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工作。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对未登记的房屋,由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依法订立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六、补偿补助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实物指标补偿标准的通知》,框架结构房屋按248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按2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装修价值请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产权置换方式
房屋产权置换地点位于现县委党校范围内待开发新建的商品住房;房屋楼层的选择除商业用房之外,以抓阄的方式确定。
按1:1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置换住房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今后该区位、所选定楼层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置换住房面积少于原房屋面积的,少于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今后该区位、所选定楼层住房销售价格退还被征收人。
(二)房屋搬迁、临时安置。
1.搬迁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3000元;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自交房之日起,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6个月计算。
七、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8000元;3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元;30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元。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自来水、电、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等的迁移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相关单位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已作价补偿的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免交契税,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费用不由房屋被征收人承担。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