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4 11:31:24 点击率:0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发挥好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益,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率,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进退有序,房尽其用的原则,根据《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租住人员和租住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1. 租住人员在安宁市城区内有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面积大于18㎡;
2. 租住人员月均收入超过2975元的;
3. 全家户口迁往外地居住的;
4. 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 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6. 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7.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8.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9.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0. 不按时缴纳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11.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12.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13. 违反《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租住人员如违返以上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在15日内必须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租赁住房如有损坏的必须进行经济赔偿。退出租赁住房时承租人员必须缴清租住期间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房租、物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