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4/9 16:28:50 点击率:0
一、部内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处室不得自行刻制、启用或废止印章。各类印章所属处室必须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印,用后及时锁回专柜,不得随意摆放或外带。
二、严格使用印章审批程序。所有文件须经部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以部名义开出的公务活动介绍信、证明、公函等文件,如未制文编号,须经部领导同意后填写好《工委组织部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
三、凡需用印的文件,印章管理员必须先检查该文件是否经部领导批示同意,如有异议,须请示部领导。
四、用印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能盖章;文函(文件、请示、报告、通知等)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加用印份数,扩大用印范围。用印作废的文件、材料,需退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印。
五、严禁任何处室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纸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本部公章;部内工作人员个人办理各类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部公章的,须书面请示部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请示部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外带。
七、用印一般由印章管理员专人办理,如由用印处室同志盖章,印章管理员必须监印,严禁离开现场。如出现印章管理员出差、请休假等事由,须事前逐级报告部领导指定其他人暂时代管印章。
八、如印章丢失,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部领导,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速报有关部门备案。
九、凡未经批准违反本规定擅用本部印章的,将对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