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4/9 16:32:52 点击率:0
一、督查督办件范围
1.省委(含各部委办厅局)、省政府(含各部委办厅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工作任务分解。
2.本部召开的全区范围工作会议以及下发的有关党建、干部、人才、人事、编办、老干等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3.部务会议、部长专题会议、行政例会、干部职工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及部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5.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拟制、分发、组织协调和综合反映,加强与各处室的联系和协商,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汇报,并定期向需报送单位反馈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2.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和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认真配合做好相关督办工作的落实。
三、督办工作流程
1.对于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办公室分解督查任务和提出承办意见,形成“工委组织部督查通知”,报部分管领导审批后,转送本部相关处室进行办理。
2.相关处室接到督办件后要进行登记,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工委组织部督查通知任务分解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办理情况,并继续抓紧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办理结果。对重大或紧急事项,要做到随到随办,并及时向部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3.办公室每日办文时,将材料报送时间、报送部门等信息列入《工委组织部日常工作督查每日提醒表》,并以电话通知和《每周工作动态》中督查督办提醒表的形式,提醒各处室按时报送材料。
4.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有关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形成相关台账资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应充分利用高新区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及时收集和反馈督查督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部办公室负责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和年底定期对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反馈。每月向部务会通报一次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原则与要求
1.要严格按照中组部、省组部、市组部、党工委、管委会和本部领导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2.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处室的联系和协调,各处室要指定专人,积极主动配合部办公室做好督查工作,不断整合督查督办工作力量。
3.凡列入本部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须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讲求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座谈会或协调会,同各处室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督查督办工作有力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