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人才协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7/7/28 13:53:47 点击率:0
晋宁人才协会章程
(经2013年12月1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晋宁人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nning Talent Association”,简写为“J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以及管理服务各类人才的单位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为准则,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晋宁县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旨在通过本会的活动,沟通人才信息、活跃人才市场、更新人才观念、优化人才配置,为全面建成小康晋宁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管理
本会接受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的业务指导和晋宁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晋宁县郑和路18号中共晋宁县委组织部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方针和有关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围绕建设幸福美丽新晋宁,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研修、学术交流、咨询论证、项目评估、人才交流与合作、成果推广、理论研究等活动;
三、了解人才需求,为政府、企业及大专院校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提供相关服务;
四、接受党委、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委托开展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从事并热心人才事业的单位或团体。
二、入会程序
1、单位或团体入会,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人才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4、晋宁县及其他地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
二、入会程序
1、个人入会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会所举办活动,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会员可获得本会工作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会员有义务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由理事会邀请有影响力的人士担任。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必要时聘请顾问。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实行聘任,不进行选举。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并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中产生,并由理事会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吸收会员、免去会员资格;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
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并由理事会选举。根据情况,也可在常务理事中表决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尊重人才和热爱人才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书;
四、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五、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二、协调、督促、检查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本会的主要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在本会指定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三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
根据会员不同的专业或行业,设置行业委员会,其构成由理事会决定;行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有益于本会的相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及社会各界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是:
1.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年5000元起;
2.常务理事单位年3000元起;
3.理事单位年2000元起;
4.其他会员单位年1000元起;
5.个人会员会费年100元起。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必要时,设立监事负责监督协会依法进行各项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晋宁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