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3009号 被处罚人: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23/6/30 17:15:40 点击率:0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3009号
当事人: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FUUC3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源南路城市广场营销中心1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召峰(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551X)
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联系函,要求对佳皓苑工程项目(53号片区H地块)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4月26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疑似违法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
经查明,佳皓苑工程项目(53号片区H地块)位于昆州路与康苑路交叉口,东邻康苑路,西邻西山区53号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G地块,北邻人民西路,南邻昆州路。建设方为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方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15日动工建设,其间因建设审批手续不全和资金链断裂停工。该项目于2023年3月复工,目前正在建设1号楼、2号楼和3号楼,建筑结构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中1号楼建至地上2层,2号楼建至地上5层,3号楼建至地上3层,三栋楼房均有1层地下夹层,地下室建有3层,其余栋号未动工。经函询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皓苑工程项目(53号片区H地块)分为一、二标段分别施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擅自进行主体施工的违法行为均在一标段,二标段尚未动工建设。一标段的施工合同价款为61523646.86元。依据云南海钜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山区53号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A4地块(佳皓苑)项目一标段阶段性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佳皓苑工程项目(53号片区H地块)一标段已建建筑面积为19230.78平方米,完成一标段总工程量的14.6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3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西山区住建局工作联系函复印件、昆明润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标段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标段阶段性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从轻处罚申请(1份共计64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及处罚依据。
2023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听告字﹝2023﹞第0300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明确表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放弃听证,要求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项目担负着回迁安置任务,须尽快复产复工,且你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备整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住建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以罚款人民币玖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肆元柒角零分(61523646.86元×1.5%=922854.7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肆元柒角零分(¥1122854.70)。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建规〔2023〕1号)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2条,决定对你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户名: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账号:9100XXXXXXXXXX0248,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西山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联 系 人:杨明瑜 苏波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二楼
联系电话:0871-68416227邮政编码: 6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