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选调生管理暂行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15:20:36 点击率: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管理和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云南省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选调生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跟踪培养制度。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制定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培养和管理。通过座谈会、走访慰问、调查了解等形式与选调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并分析选调生的基本工作和锻炼情况;市委组织部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办法,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每年对辖区内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装入选调生的专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考察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发现优秀的及时补充进来。
(二)建立工作交流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搭建平台,通过建立选调生QQ微信群、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会、组织选调生参观考察学习、参加联谊活动、设立选调生服务热线等形式,让选调生谈体会,征求选调生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了解选调生在基层锻炼的思想动态及工作适应、作用发挥情况,加强选调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工作交流,改进选调生工作水平。
(三)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选调生所在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地选调生培养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在自检自查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培养选拔管理的自查情况。
(四)建立定期汇报制度。选调生每半年向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保证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能够及时掌握选调生的成长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将选调生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定岗定责,定期检查,在掌握选调生基层锻炼、培养的基础上,督促选调生自加压力,自我提高。
第三条 加强选调生的培养锻炼
(一)将选调生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市委组织部围绕能力提升,每年有计划地开展选调生脱产培训、轮训工作,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对选调生的培训进行考试考核,把培训考试考核情况记录进档,作为提拔使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实行传帮带。分层面对选调生进行培养指导。即指定选调生所在乡镇、街道、农场的党(工)委书记为选调生的“第一责任人”,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引导;指定选调生所在乡镇、街道、农场的一名班子成员为选调生的“日常培养人”,具体指导业务及日常工作。帮带工作情况要作为帮带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述职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乡镇、街道、农场要安排选调生列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列席情况每年12月要形成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建立调研走访机制。选调生所在单位每年组织选调生开展“年初定课题,日常大走访”活动,做到调研走访有目标、有任务、有责任。每年初为每名选调生确定1—2个调研课题,要求他们围绕课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走访调研。市委组织部每季度对其课题调研进展进行一次督导,对其工作日志进行一次查验,促使选调生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农村,走进困难、走进矛盾,了解社情民意,谋划科学发展,丰富一线工作经验。
(四)开展挂职锻炼。安排选调生驻村,挂职担任村(社区、办事处)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每年下村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直接参与农村计划生育、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处民事纠纷、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工作,提高驾驭复杂问题的能力;工作满1年后,择优将选调生选派到市委组织部挂职锻炼。
(五)进行多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满2年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可进行岗位轮换,有针对性地把选调生放到条件比较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工作,专门让选调生参加街区整治、驻村帮扶、禁烧农作物秸杆等一些中心任务,熟悉多方面的工作,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
(六)开展主题活动。所在单位通过让选调生写简报、信息、学习心得体会、领导发言、总结等提高笔头表达能力;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党日活动或课外活动,主题可涵盖“我来讲一课”、即兴演讲、辩论比赛、作报告等活动提高口头表达能力,讨论紧急事件,提高大家对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州组织部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定期召开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负责全市选调生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有关政策,抓好督办落实;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思路。
第五条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