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山乡“制度管控”村干部“负面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17:13:17 点击率:0
五山乡制定《村小组干部负面行为管控办法》,对村小组干部列出禁止条款,对触犯条款者进行问责处理。
负面清单管控,划定行为红线。《办法》聚焦农村干部在扶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不能为现象,通过征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性列举村小组干部履职负面行为10种情形,涉及扶贫政策落实不力、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等;日常负面行为10种情形,涉及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不执行村规民约、道德作风败坏等,明确村小组干部不能触及的行为底线。
定期分析研判,掌握问题线索。《办法》着重从谈心谈话、定期考核、信访举报3条途径综合了解村小组干部履职行为和日常行为,为分析研判提供有力支撑。每年开展1次全覆盖定期考核,全面了解村小组干部履职现状;每年结合组织生活会开展1次谈心谈话,梳理谈话问题线索。《办法》明确在乡纪委、村“两委”开辟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渠道,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访举报的调查核实。
“评议会”投票,表决处理意见。《办法》对触及负面行为清单或被信访举报的村小组干部,经村监委员会调查核实清楚,由村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村“两委”成员、村监委成员,村小组不少于1/2党员、不少于2/3村民代表、不少于1/5户代表组成“评议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问题对象的履职情况和道德品行作出集中评价,就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严肃问责处理,取消岗位待遇。《办法》规定诫勉谈话、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4种递进处罚措施。给予停职处罚的,期限为1个月,停职期间取消补贴待遇和岗位职权。给予责令辞职处罚的,在15日内勒令本人向村“两委”提出辞职报告,对不辞职的给予无限期停职处理。受到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处罚的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得列为下一届村干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