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8 23:25:02 点击率:128
五、考核奖惩
(一)强化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民主评议、村干部评价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20%,不占县(市、区)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反馈派出部门(单位)。总队长、副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副厅级干部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期满,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任期考核。
(二)表彰激励。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牵头,每年从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员中,评选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各级派出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提拔任用驻村期间工作情况好、帮扶成效明显的工作队员,或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倾斜。
(三)召回问责
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召回的工作队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被免职撤换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凡有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派出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扣分,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辖区内有3名以上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总队长、副总队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州(市)党委副书记牵头联系总队长,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扶贫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驻村工作队管理出现问题的,追究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部长责任。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要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工作队员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省级每年全员培训总队长、副总队长,开展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示范培训,州(市)全员培训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县级全员培训工作队员,乡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学习。要注重发现驻村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凝聚脱贫攻坚正能量。
(四)加强关心爱护。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工作队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省财政每年为每个贫困县安排10万元作为总队长、副总队长工作经费,为每个贫困村安排1万元作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经费。各州(市)、县(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工作经费。省、州(市)、县(市、区)派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长),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派出单位要利用公用经费,给予省、州(市)、县(市、区)下派的工作队员每人每天50元(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为派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工作队员按标准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年安排工作队员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驻村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工作队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