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两委”换届十不宜规定
作者: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7/3/27 10:46:44 点击率:0
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候选人
“十不宜”规定
一是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
二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三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
五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处理未完结的;
六是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
七是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
八是选举前拒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九是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的;
十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中共永德县委组织部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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