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细化脱贫攻坚失职失责追究行为 压实工作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4 17:10:04 点击率:0
“情节严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一律引咎辞职;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就地免职……给予组织处理的同时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近日,江城县制定出台了《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严厉规定。
《办法》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部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对象分为县级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挂包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组干部共7类。责任追究情形共37种。
《办法》明确,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失责必究、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政策措施宣传落实不到位,资金滞留或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贫困识别和退出不精准,信息失真,帮扶不到位,数据不精准,帮扶效果不明显,考核指标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乱承诺、乱许愿,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扶贫物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责任对象,《办法》列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