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中共罗平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3/22 15:02:17 点击率:0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在总结近两年试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罗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党员积分管理是以分类管理为基础,量化考核为手段,民主公开为保障,加分和扣分相结合,以年度累计综合得分作为评价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考核管理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广大党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激发党员队伍活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基本原则。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方式
党员积分制管理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年老体弱、长期病卧、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及其他特殊原因的党员,经组织认定可不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具体情况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党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一月一评、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一年期满开始新一轮考核周期。
第三条 积分内容
每年年初,结合党员所在岗位、工作特点、年龄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积分标准,由基础分、履职分、扣分构成(即党员积分=基础分+履职分-扣分),以支部为单位按年度设定,满分以100分计算。
(一)基础分。一般为60分左右。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义务和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围绕政治素质、组织生活、遵纪守法、服务群众、道德示范、廉洁奉公等内容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基础分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区间分值,可上下浮动。基础分项目是对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积分以基础分满分作为初始积分。
(二)履职分。一般为40分左右。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履诺践诺、参加公益活动和在生产、工作、学习中积极奉献、主动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对在职党员,按照党员个人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目标任务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对无职党员,按照设岗定责内容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对流动党员,根据发挥作用情况,采取简便有效的方式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履职分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区间分值,可上下浮动。履职分项目是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量化标准,履职分实行计分制,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任务,计一定分值。履职分要与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志愿服务、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相结合。
(三)扣分。实行反向扣分。重点考核党员不履行基本义务、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履职分相应的项目,主要包括不按时参加“三会一课”和党内活动,不及时缴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懒散、办事不力,群众反映差等情况,由党支部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等,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第四条 积分管理方法和流程
(一)党组织类别划分。结合工作性质把党组织划分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党组织、国有企业及“两新”组织党组织、农村及社区党组织三个类别。
(二)积分记录。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年度具体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党员自评。党员每月月底向所在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和积分。党员就日常行为向党支部口头或者书面汇报个人自评得分情况,党支部安排专人填写党员加分和减分等党员积分制管理考核月登记台帐(附件2)。党员在申报个人积分事项时,可向党支部报告其他党员的积分事项。
2.党员互评。党员间根据每月党员履行义务、履职情况等进行互评分,或由党小组向党支部申报本党小组党员积分事项和积分,并按照20%比例计入考评分,互评标准和方法由各党支部结合支部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评定。每月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党员履行义务、履职情况,按照基础分、履职分积分项目及积分标准,逐项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积分事项和积分,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4.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每月在积分榜上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下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5.计算年度积分。年末党支部根据党员季度积分情况,计算出党员年度积分(即党员年度积分=基础分+履职得分-累计扣分)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及时将党员年度积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6.年度综合评定。年度综合得分结合每年年终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对党员进行测评后,按照党员积分占80%、年终测评占20%的比例计算。未纳入积分考核的党员,由党组织根据平时表现评定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 结果运用
(一)年度积分的运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年度积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排名靠前的党员,可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积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一般”等次;年度积介在70分-60分(含60分)且排名靠后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差”等次。年度积分低于基础分的党员,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二)年度综合得分的运用。全年累计积分按照百分制计算,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评定年度综合得分,将年度综合得分结果作为党员评星定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党员评星定级,分别设置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年度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可评定为五星级,90—80分(含80分)为四星级,80—70分(含70分)为三星级,70—60分(含60分)为二星级,60分以下为一星级。因一票否决积分为零的党员,不评星不定级,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年度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排名前列的党员,可按一定比例评为优秀等次,优先作为各级表彰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年度综合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党员,评为合格等次;年度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党员,由所属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作出处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考核为60分以下的,由党支部继续培养,并给予延长预备期处理;连续两年得分在60分以下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理,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处理。同时,将年度综合得分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依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对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做出组织处置。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制度,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党支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党员岗位等情况,制定积分考核评定细则,科学合理设置基础分、履职分、扣分项目,以及评分、计分、扣分标准,推动党员积分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取得成效。
(二)建立管理台账。党支部要建立党员积分管理台账,动态记录党员积分变化情况,及时反映得分项目、扣分原因。同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完善党员基础信息、建立党员名册、规范党员档案,确保积分管理工作对象精准。党支部要明确积分记录员,积分记录员应由综合素质较高、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处事公道的党员担任,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一般由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担任,也可由党支部采取党员大会等形式推选其他党员担任,不得随意调整。
(三)坚持阳光操作。党支部要运用综合服务平台,黑板报、公示栏、网络等平台,每月公开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员、群众查询,让党员全过程参与积分管理,清楚个人积分情况、清楚个人积分位次、清楚个人考核评议结果,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应结合农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实际情况和党员特点,制定具体实在、简便易行的党支部党员积分制管理积分标准(可参考附件1),切实增强积分管理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加强统筹,把党员积分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评星定级等,在考评内容上融合起来、在工作环节上衔接起来、在时间安排上结合起来,避免“两张皮”。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调研、适时督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 日印发的《罗平县党员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