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9:26:38 点击率:1348
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征地准备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从时间次序上居于首位,土地现状调查是核实被征地块的信息,是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前提。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地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因为征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属于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
3、土地征收公告
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知情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关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4、听证程序
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对大多数被征地组织和个人不满补偿标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5、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是确定补偿范围和内容的基础性工作,被征地人需要持不动产证书进行补偿登记。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现在土地的使用权人,如农民宅基地的土地所有者,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除土地所有权、所有权登记外,还应当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物进行清点,并依法进行登记。因征地而受到破坏的其他土地上的设施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能确定恢复或补偿的办法。
6、签订补偿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是征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问题形成了合意,征地工作能顺利开展。补偿协议签订于征地批准决定前,支付补偿款的时间节点可以由协议规定。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1.补偿原则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一层是生活水平不降低,指被征地人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征地降低;第二层是长远生计有保障,指的是提供对征地人长久的保障机制,确保其有持续稳定的生活保障,主要措施包括提供就业培训、纳入社保体系等。
2、补偿内容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3.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周期。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农民住房安置保障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农民住宅安置问题是征地拆迁中的重要环节,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社会保障费用安排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曲靖市马龙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