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推选时要严格把握候选人资格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16/5/6 11:12:13 点击率:0
在换届选举时,要旗帜鲜明地坚持选人标准,坚决反对把有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社区)“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是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二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
三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五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
六是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七是担任村组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八是选举前拒不做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
九是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以及拉帮结派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十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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