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6 16:20:08 点击率:0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县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屏发改发〔2018〕378号)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并以《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屏政复〔2018〕69号)批复同意对我县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政策性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现行收费标准
屏边县现行污水处理收费依据为《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屏边县水价的请示>的批复》(红发改价﹝2007﹞142号)。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按0.30元/立方米征收;2008年1月1日起按0.60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厂竣工投产后按0.80元/立方米征收。
二、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因污水处理费调整而受到影响,对五保户家庭,户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下(含5立方米)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户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上(不含5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不含5立方米)的全额征收。
(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对象。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城市消防用水;学校(行政用水、学生食堂、宿舍)、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对象。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桑拿、洗头、洗脚、游泳馆、特种服务业和洗车用水等。
(四)收费按终端到户用水量计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加收除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外的任何费用。
(五)收费主体应做好我县污水处理收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抄见10月份用水量执行。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屏边县水价的请示>的批复》(红发改价﹝2007﹞142号)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