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9/6/28 16:09:26 点击率:0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权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陪审员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55人,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44人,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1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44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五倍以上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二)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1人。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须经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五、确定人选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确定的选任名额数,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二)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再次征求拟任命人选意愿,并咨询他们是否接到其他县(市、区)的选任结果通知,避免公民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六、任命陪审员
(一)任前公示。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会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报名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三楼302室(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对面)
联系电话:基层科 0871-67798708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彩照4张。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八、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 石林彝族自治县 石林彝族自治县
司法局 人民法院 公安局
附件: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