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者亦需“他”清
作者:四川省盐亭县教体局 李长安 发布时间:2019/8/15 16:26:19 点击率:0
“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在选举、任用和生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通过召开会议、发文通报和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给予澄清正名”,近日,安徽省纪委出台规定;此前,上海市委组织部也制定了《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12380”举报查核工作规程》,明确要建立诬告陷害查处和澄清正名机制,旗帜鲜明为干部撑腰鼓劲。近段时间,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等多地也已相继出台政策保护干净担当、专心做事的干部,为“被抹黑”干部正名,为实干者撑腰,犹如一场及时雨,使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有了制度保护,引发广大基层干部热议、点赞。
很长一段时间,领导干部在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过程中敢于较真碰硬,很容易碰触个别人的“奶酪”、甚至断了某些人的“财路”,难免会让某些人心生怨怼,甚至得罪一些人,从而遭到其恶意诬告、诽谤。
很长一段时间,这些遭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的干部大多都选择了沉默,常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自我安慰。然而,今非昔比,这是一个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宽,远超想象;同时,这又是一个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极化的时代,一些别有用心者“唯恐天下不乱”,不仅对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信息添油加醋、火上浇油,甚至借助网络的力量大肆攻击党的干部队伍。如果听凭其传流言、进谗言,就会导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被打击”“很受伤”,长此以往,就会演变为“劣币驱逐良币”,对干部队伍杀伤力很大。
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就要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让兢兢业业、精益求精的干部受到保护、得到褒扬,让诬告陷害者无法得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对诬告陷害的人和事,必须用纪法的钢绳加以约束、打击,对造成负面影响的诬告陷害者进行追责、刑罚,坚决堵住诬告者的嘴;同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及时为有上述遭遇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而不再是全凭“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时间疗法。
船到中流用力撑,车行山腰加速奔。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想各项工作得到高质量发展,就需要营造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的实干氛围,打击诬告陷害者,为实干者撑腰,是为干部“精神减负”,是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甩开膀子、撸起袖子加油干,推动各项事业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