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书写借条 避免引起借贷纠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 11:31:29 点击率:0
【信访圆桌】 规范书写借条 避免引起借贷纠纷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欠款人书写并签章,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借款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但从当前出现的大量债务纠纷来看,因为借款合同书写的不够细致、规范,字面上引起歧义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的主要原因,纠其原因,主要是写借条欠条混为一谈,给维护权益增加难度。
要写“借条”便不要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要准确书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此时若发生诉讼情况,能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借条要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全名
工作中常常遇到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很多不泛亲戚、伙伴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陈叔”“李兄”“赵阿姨”等;将借款人写成“陈四表”“阿三妹”“老舅”等等,借条中的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身份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维权无望。规范的借条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如借款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出借方、借款方约定的利率要完整写入借条中
工作中遇到不少出借人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在利息方面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规范的借条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等。
约定还款期限要规范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国家法律保护,工作中遇到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致,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借条格式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于(用款目的,例如:个人购房或生意周转)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小写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期限为___月___日,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