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脱贫攻坚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 17:18:44 点击率:20
“情节严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一律引咎辞职;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就地免职……给予组织处理的同时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近日制定出台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严厉规定。
办法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部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对象分为县级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挂包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组干部共7类。责任追究情形共37种。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失责必究、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明确,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政策措施宣传落实不到位,资金滞留或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贫困识别和退出不精准,信息失真,帮扶不到位,数据不精准,帮扶效果不明显,考核指标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乱承诺、乱许愿,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扶贫物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责任对象,办法列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
2018年以来,江城县纪委开展扶贫领域专项监督检查35次,发现问题线索392条,约谈提醒111人。发出脱贫攻坚专项纪律检查通报11份44件,对71家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查处扶贫领域违纪违规案件17件20人,涉及科级领导干部7人。其中,问责4件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3件15人。因工作不履职尽责,组织处理 6人。其中,10月份,因脱贫攻坚工作失职失责,有3名县级部门驻村科级领导干部受到免去职务,调整至乡镇工作的组织处理。通过严肃查处扶贫领域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层层压实责任,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