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12 9:52:16 点击率:0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广大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激励广大党员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通知》(云组通〔2016〕28号)和《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通知》(普组通〔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党员中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
党员积分制管理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思茅区的所有党员,积分制管理考评以分类为基础,量化为依据,日常积分和年终测评积分相结合,并以季度累计得分作为考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管理制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党员积分制管理以年终民主评议党员为界,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按照周期初设定该周期分值、周期内实行日常积分、周期末进行累计积分确定考评等次的方式进行。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
二、目标要求
通过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把严实要求贯穿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牢记党员身份,在各自岗位上创先争优,增强党性意识,筑牢宗旨观念,切实解决少数党员身上存在的宗旨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身份意识淡化、个人主义突出等问题,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三、积分管理办法
党员积分制管理主要包括党员分类、分值设置、积分流程、结果运用四方面内容。
(一)党员分类。各级党组织根据行业领域、年龄特征、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等,以党组织为单位,可将党员划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农村(社区)党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等类型进行积分制管理。年老体弱、长期病卧、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核实、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同意可不纳入积分制管理,由所在党组织根据平时表现评定年度综合得分,但原则上不参加评先评优。各单位派出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原则上参加所驻村积分管理,积分情况由各村按季度反馈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共用,但只能参加一边评先评优。
(二)分值设置。党员年度综合得分由基础分、履职分和民主测评分三个部分构成。
1.基础分。基础分一般为每年度60分。主要针对党员履行基本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设定。实行反向扣分,扣分主要根据党员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规定相应项目的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出现错漏、失误、不到位、不尽责、不作为、不担当、不守纪等情况,由党支部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基础分是对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积分以基础分满分作为初始积分。
2.履职分。履职分一般为每年度20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承诺践诺和在生产、生活、工作、学习中积极奉献、主动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根据党员群众申报和支部认定情况进行计分,年内累计分数一般不超过20分。
3.民主测评分。民主测评在年终党员大会上进行,测评分值按百分制计算,占总积分权重的20%。计算方法为:民主测评得分=(“好”的票数×1+“一般”的票数×0.8+“差”的票数×0.6)÷总票数×100。
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评定为不合格。
(三)积分流程
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积分细则。区属各党(工)委结合所属党组织行业特点、党员岗位工作情况,制定积分管理评定办法;并指导所属党支部结合党员实际,进一步细化积分评价标准,制定党支部积分管理评定细则,科学合理设置基础分、加分以及扣分评价标准。各级党组织积分管理评定细则,应与党员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2.党员据实申报。党员参照党支部制定的履职分评价标准,较好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作用发挥好的如实填写《党员积分申请表》,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积分,党支部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其他党员群众也可向支部反映党员积分事项。
3.支委进行初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支委会,根据支部掌握的党员履行义务、完成工作、承诺践诺等情况,按照支部确定的积分事项、积分标准、扣分办法、加分条件,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季度积分。
4.半年审核汇总。原则上,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申报、支委初评的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评议通过,确定党员季度积分,并由专人负责填写《党员年度积分管理登记表》。
5.公示季度积分。半年审核汇总后,党支部及时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向党员通报。
6.年终综合评定。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计算出党员年度综合积分,计算方法为:党员年度综合积分=(基础分-年度累计扣分+年度累计履职计分)+民主测评分×20%。
(四)结果运用
年度综合积分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积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党员,按一定比例评为“优秀”等次,优先作为各级表彰的推荐对象。年度综合积分在60-80分的党员,评为“合格”等次。年度综合积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党员,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由所属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本通知系指导性意见,各党(工)委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及时制定具体评价细则。区属各党(工)委于7月20日前制定《积分管理评定办法》报区委组织部审定备案;基层党支部于7月31日前制定《积分管理评定细则》,报各党(工)委审定备案。
(二)建立管理台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党员积分管理台账,动态记录党员积分变化情况,及时反映党员积分,以及得分依据、计分理由、扣分原因。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完善党员基础信息、建立党员名册、规范党员档案,确保积分管理工作对象精准。党支部要明确积分记录员,实事求是记录党员积分。要注意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在实践中创造的有效做法,促进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三)坚持定期公示。党支部要运用黑板报、公示栏、网络等,定期公开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员查询,让党员全程参与积分管理,清楚个人积分情况、清楚个人积分位次、清楚个人考核评议结果,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委组织部和区属各党(工)委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调研、适时督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单管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浓厚氛围。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