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作者: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7/5/31 15:51:53 点击率:0
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
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
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经市委六届26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云南省2013—2017年
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
——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和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棚户区改造中的责、权、利,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建设及投资退出机制,根据市政府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乡投”)签订的《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一)》《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宣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宣威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拉动投资增长和消费需求,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坚持把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及提升人居环境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着力构建一批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
2. 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
3. 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4. 货币安置为主与实物安置为辅相结合,依法拆迁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责任主体
宣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为市政府,由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开发主体,负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融资。
第二章 改造范围及目标任务
第三条 改造概况与范围
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估算总投资28.3亿元,经开发整理后可供出让土地不低于6078亩,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坚持内涵式发展,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西河片区、西片区、东门海子片区棚户区改造,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西河片区:位于双龙街道和丰华街道行政区域内,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西河路、西至振兴街、南至通站路五孔桥、北至向阳街。
西片区:位于丰华街道与西宁街道行政区域内,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西一环、西至锦凤路、南至砚山路、北至向阳街。
东门海子片区:位于双龙街道和宛水街道行政区域内,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东安路、西至榕昌路、南至建设街、北至一环路。
第四条 分片区目标任务
(一)西河片区:完成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一级整理工作,移交市土地收储中心。改造范围占地总面积约430亩,其中棚户区占地总面积约430亩。
(二)西片区:改造范围占地总面积约2178亩,其中棚户区占地总面积约241亩。
(三)东门海子片区:改造范围占地总面积1581亩,其中棚户区占地总面积约321亩。主要是棚户区改造安置地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含四个子建设项目:
1. 双龙路(向阳街至龙堡路)建设项目。双龙路为城市二级主干道,长1公里,宽36米,配套建设自来水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电力电信管沟、路灯照明及绿化等设施。
2. 榕昌路(向阳街至龙堡路)建设项目。榕昌路为中心城区南北向主干道,长1公里,宽36米,配套建设自来水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电力电信管沟、路灯照明及绿化等设施。
3. 东山路(建设街至一环路)建设项目。东山路是中心城区南北向次干道,长2.8公里,宽25米,配套建设自来水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电力电信管沟、路灯照明及绿化等设施。
4. 河滨路(建设街至龙堡路)建设项目。沿东河两岸宽60米范围内建设生态走廊,长1190米,占地154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五条 组织机构的设立
市委、市政府成立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棚户区(西河片区、西片区、东门海子片区)改造工作的推进落实、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片区开发、建设等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委办、宣传部、政法委、监察局、总工会、团市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工信局、经开区、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局)、司法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审计局、文体广旅局(广电网络宣威公司)、安监局、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信访局、老龄办、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宣威供电分公司、宣威供电分局、宣威电信公司、宣威移动公司、宣威联通公司、省城乡投宣威分公司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长由方国营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丁泽超、苏元光、徐鹏轩、徐兴界、缪平章、宛水街道党工委书记、双龙街道党工委书记。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的下设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指挥部办公室)、征收拆迁安置组、纪检监察组、法律保障组、财务组、信访维稳组、规划建设组等七个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考勤、档案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后勤保障、食堂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区域内设备运转、水电维修、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内务管理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搜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督促、检查指挥部决定事项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征收拆迁安置组
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三调”(房调、地调、民调)工作,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一户一册整理汇总、立卷归档;负责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督促按时搬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监察组
负责调查处理指挥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阻挠征收工作或教唆他人阻挠征收工作的行为;参与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律保障组
负责指挥部规范性文件、合同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财务组
负责指挥部财务管理工作;拟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配合省城乡投做好项目融资相关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成本预测,提出资金使用的合理化建议;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信访维稳组
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安置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法处置征收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中的信访突出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规划建设组
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相关设计工作;负责协调国土等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调规、报批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安置房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督促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和办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手续;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建设计划,监督施工单位确保安全、质量和进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单位的职责
(一)市委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审定重要文件资料。
(二)宣传部(外宣办):负责引导棚户区改造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相关新闻及对外宣传工作。
(三)政法委(维稳办):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群众的稳定工作,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及集体上访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的情况进行预警,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及时处理,维护稳定。
(四)监察局:负责全过程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政府办(法制办):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审核重要文件资料,协调涉法事务等。、
(六)法院:全程介入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棚户区改造程序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做好充分的准备。
(七)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八)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审批;协调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配合住建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进行协调;协调省发改委将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节能评估和招投标方案审批和其它相关发改的业务。
(九)经开区: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认真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
(十)教育局、水务局、人社局、农业局(畜牧局)、老龄办、总工会、团市委、财政局(国资局)、供销社、农行、工行、信用联社、曲交集团宣威分公司:负责配合做好本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院内私人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拆迁动员、入户调查、动员签约、征收拆除、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公安局: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对网上传播负面信息、虚假信息、谣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处理各类群众性上访及危及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好被拆迁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搬迁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十二)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及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司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所需公证的事项进行公证。
(十四)财政局:落实中央、省、曲靖市各级棚户区改造专项配套补助资金;负责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土地收储中心及省城乡投共同设立棚改共管账户,确保土地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落实财政性还款资金;负责棚改项目资金的监管。
(十五)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出让土地的报批;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和其它相关业务。
(十六)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经整理过的土地,并按年度计划供地;配合国土资源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报批;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对征地拆迁完成后的土地进行管理;联系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财政局及省城乡投设立棚改共管账户。
(十七)环保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检查和其它相关环保的业务。
(十八)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标落实;联合发改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项目招投标备案审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人防设计审查;根据相关政策落实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其它相关住建的业务,对接省住建厅、曲靖市住建局相关部门。
(十九)文体广旅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宣传报道、公告播发等工作。
(二十)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全程负责指导、落实审计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要求。
(二十一)安监局:负责棚户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二)规划局:负责规划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根据拟出让的土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做好其他规划相关业务工作。
(二十三)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拆除违法违规建筑,与相关街道维护房屋征收现场秩序等工作。
(二十四)信访局:负责受理、转办、交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十五)招商局:负责配合省城乡投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相关项目进行招商;落实宣威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扶持等政策。
(二十六)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宣威供电分局、宣威供电分公司:负责协助调查棚改范围内用电户头情况;负责被改造房屋腾空交房后电表的销户、拆除、供电线路迁改等工作。
(二十八)广电网络宣威公司、宣威电信公司、宣威移动公司、宣威联通公司:负责协助调查棚改范围内网络用户情况;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网络、通信设施的搬迁工作。
(二十九)双龙街道、丰华街道、宛水街道、西宁街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入户调查、动员签约、征收拆除、信访维稳和协调工作,负责对“三调”资料及数据进行核实。
(三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本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本单位或辖区内的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动员、征收拆除、信访维稳和协调等工作。
(三十一)省城乡投: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工作,按合同约定筹集项目资本金;负责依法依规建设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保证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合法完备,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符合各类施工规范标准;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约定的土地一级整理,并将整理过的土地移交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负责按进度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接受社会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三十二)其他涉及部门职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认真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实施方式
按照总体打包、分项实施、循序推进、资金归集的方法逐年滚动实施。
(一)总体打包:按照《宣威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充分发挥政府资源、资产、信用和省城乡投资本、技术、市场的优势,由省城乡投负责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整理、安置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资金的落实。
(二)分项实施:分项目进行融资贷款,分片区分项目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保证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安置房配套设施建设平稳有序,确保资金动态平衡。
(三)循序推进:市政府和省城乡投制定项目实施及开发计划,根据融资贷款情况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进度时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四)资金归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棚改要求设立相关账户,归集中央及省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征地拆迁专款和办公经费。
第九条 改造计划
根据项目融资工作进展,每年年初由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具体改造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按程序审批。指挥部下达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任务给省城乡投。
第十条 征收、拆迁及资金拨付
建设任务及用地计划确定后,省城乡投将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估算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经审核后拨付指挥部棚改专户。宣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项目涉及的各街道、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第十一条 用地供应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供地和相关业务,由市政府委托省城乡投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对整理完毕的土地交由土地收储中心按计划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费、税费后划入共管账户,用于偿还融资本息。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
遵循“货币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确需建设安置房的,另行选址建设。省城乡投在收到安置房建设任务后,保证按期建成并交付使用;市政府在接收安置房后,制定安置方案,有序推进拆迁户选房及安置工作。对已实施的项目进行结算并做好新一轮分项目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五章 成本控制、贷款偿还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成本控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计价依据按云南省和曲靖市相关计价规范执行;主材、设备、绿化树木等价格以宣威市价格信息为计价依据,宣威市价格信息未明确的以云南省价格信息为依据,宣威市价格信息和云南省价格信息均未明确的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和省城乡投共同询价协商确定。
(二)征收拆迁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由中介机构评估后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审核认定后确认。
第十四条 融资方案
省城乡投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棚户区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以整体规划、综合开发、统借统还、分期实施的模式,将项目纳入《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整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进行融资。在取得住建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对项目的立项、可研、土地、环评原则性批复后,国开行按照“整体评审,统一授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子项目获得贷审会通过并办理完备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的融资要件后,签订贷款合同实现放款。
第十五条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由市政府和省城乡投共同筹集。包括: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回收再贷资金(软贷款),市政府和省城乡投自筹资金(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回收再贷资金不足部分)。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一)还款资金来源
1. 土地出让收入
市政府委托省城乡投对约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一级整理,省城乡投将整理后的土地交市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向社会公开出让。市政府在本办法出台后1个月内做出项目实施计划并提出土地出让计划,确保土地出让收入顺利实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计提基金后通过政府性基金支出安排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将收到的协议约定范围的土地收入(扣除规费、税费等费用)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偿债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挪用截留。
一级整理土地范围:(1)西河片区,规划区土地面积约430亩,土地四至范围:东至西河路,西至振兴街,南至通站路五孔桥,北至向阳街。该片区属于双龙街道和丰华街道。(2)西片区,规划区土地面积约2178亩,土地四至范围:东至西一环,西至锦凤路,南至砚山路,北至向阳街。该片区属于丰华街道与西宁街道。(3)东门海子片区,规划区土地面积约1581亩,土地四至范围:东至东安路,西至榕昌路,南至建设街,北至一环路。该片区属于双龙街道和宛水街道。
2. 配套商业的租售净收入
棚改项目安置房配套商业部分的租售净收入。
3. 安置房的销售净收入
根据国家、云南省及曲靖市、宣威市城市征收安置的相关办法,销售棚改项目安置房所产生的净收入。
4.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中央和省对棚改项目追加的补助资金。
5. 财政性资金
(1)上述收入实现时间与城乡投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匹配时,由市政府协调财政资金予以解决,所产生的利息进入项目成本,占用结束后归还原渠道;
(2)省城乡投依法享有的其与云南省财政厅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和收益。
6. 市政府、省城乡投双方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资金。
(二)市政府配合省城乡投还款,并负责协调还款资金及时划拨。
第十七条 项目融资成本界定
项目融资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及资金使用费,融资成本进入项目成本。主要包括:
(一)省城乡投向融资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二)市政府和省城乡投共同协商确定采用其他融资形式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三)市政府与省城乡投资金借支产生的利息及费用。
(四)其他融资费用。
第十八条 收益分配
在归还完国开行的贷款本息后,按照市政府与省城乡投签订的《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分配。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省城乡投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偿债资金共管账户,用于归集还款来源资金。偿债资金共管账户首先确保当期贷款本息拨付至省城乡投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剩余部分经国开行书面同意后拨付给省城乡投,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市政府落实棚户区改造中央及地方各级专项配套补助资金纳入棚改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宣威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省城乡投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月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棚改专户资金及棚改办日常经费支出,按指挥部制定出台财务管理制度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