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法院致申请执行人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 发布时间:2018/5/14 8:48:53 点击率:0
各位申请执行人:
您好!
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富宁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不断加大执行制度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执行权分权分段制度、“点对点”查控系统、加强与公安、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创新工作,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并不意味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您就此可以高枕无忧。
须知,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您得到了最终的结果——生效裁判文书。手握生效的胜诉裁判,但您的权利或许还有可能搁浅,这不得不让您再次踏入法院成为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
一般来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最终会有两种结果“执行成功”或者“执行不能”。“执行成功”自然是皆大欢喜,在此不赘述。但我们必须给您提醒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在客观条件下,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自身没有条件或者能力去履行,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而一些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执行不力”又称之为“消极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不为,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因此,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针对“执行不力”,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各级法院的执行行为。您不妨一项项地去对照:您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法院不调查、不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明确而不冻结、不查封;已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不处置;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应处罚而不处罚;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人名单而故意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应被惩戒而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而不追究其刑责。只要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不为,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的,您不仅可以向富宁法院执行局、纪检组反映,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对“执行不力”的,我们将坚决依纪依规查处!
对于“执行不能”,您需要理性思考和对待。事实上,您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案件的全过程。例如一笔借款,从您将款项借予他人在取得借款收益的同时(如利息),本身就隐藏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为了保障您的债权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在出借前您应该擦亮眼睛,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您主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以保障自身的权益等。您的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除了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取决于您自己积极规避、防范风险的能力。
您要明白,法律只是国家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手段,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法院的强制执行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您必须面对且是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俗称“执行风险”。
强制执行并没有您以为的那么强大和无所不能,有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对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少,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法院执行的手段、方式、措施等执行能力的大小,以及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和能力等等。
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无论是正在申请执行路上的您,还是未来某一天会成为申请执行人的您,须知胜诉后也仍有风险。您不仅要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性,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还需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
富宁县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将依法用足一切强制执行手段,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大力惩治“老赖”、全力攻克执行难的征程中,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发力,共克时艰!
富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