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威市2017年城镇 第一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前公告
作者: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7/2/23 16:02:18 点击率:0
、龙场镇、海岱镇、龙潭镇、阿都乡共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共36.0634公顷作为宣威市2017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权属
拟征收土地共22个地块,拟征面积为36.0634公顷,其中农用地31.3252公顷(耕地26.3162公顷、园地1.8721公顷、林地0.4294公顷、其他农用地2.7075公顷),建设用地2.7777公顷,未利用地1.9605公顷。拟征地块分别位于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西宁街道办事处、虹桥街道办事处、来宾街道办事处、龙场镇、海岱镇、龙潭镇、阿都乡,土地权属均为集体所有。具体为:双龙街道办事处双圩社区居委会,龙华社区居委会,黉街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7.6791公顷,其中农用地5.4566公顷(其中耕地3.5512公顷、园地1.8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4公顷)、建设用地1.1692公顷、未利用地1.0533公顷;西宁街道办事处花椒社区居委会,花椒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老堡社区居委会,西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23.0588公顷,其中农用地21.7056公顷(其中耕地19.8047公顷、其他农用地1.9009公顷)、建设用地1.0412公顷、未利用地0.312公顷;虹桥街道办事处北云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共1.6137公顷,其中农用地1.6137公顷(均为耕地);来宾街道办事处龙洞村委会集体土地共1.5951公顷,其中农用地1.4680公顷(其中耕地0.8840公顷、林地0.41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7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龙场镇龙场村委会集体土地共0.099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海岱镇羊场村委会集体土地共0.2892公顷(均为耕地);龙潭镇龙潭村委会集体土地共0.655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阿都乡梨树村委会集体土地共0.26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438公顷(其中耕地0.1734公顷、林地0.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2公顷)、建设用地0.0173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和修正系数的相关规定,宣威市2017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共22个地块,涉及宣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四个标准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别为2550元/亩、2350元/亩、2200元/亩、1900元/亩,基本补偿标准为平均年产值的19倍、18倍、17倍、16倍,经实地调查拟征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相关情况,按照《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试行)修正系数的相关规定,拟征地涉及增加修正系数,据此,测算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为:
(一)、双龙、西宁、虹桥、来宾(属一类区),补偿标准为:
1、双龙街道办事处水田补偿标准为7395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9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4倍计算,为357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5倍计算,为38250元/亩。
2、双龙、西宁、虹桥街道办事处旱地补偿标准为6375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为25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5倍计算,为38250元/亩。
3、来宾街道办事处旱地补偿标准为4845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9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153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3倍计算,为33150元/亩。
(二)、龙场镇、海岱镇(属二类区),补偿标准为:水田按4700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141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4倍计算,为32900元/亩。旱地按4230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8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141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计算,为28200元/亩。
(三)、龙潭镇(属三类区),补偿标准为:旱地按3740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7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为13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计算,为24200元/亩。
(四)、阿都乡(属四类区),补偿标准为:旱地按30400元/亩(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6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为9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计算,为20900元/亩。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拟征用土地中的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拟征用地中的青苗补偿费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对应年产值标准的1倍执行。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拟征用地中的林地、地上附着物等均按《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宣政发〔2014〕240号)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按政府宣政发〔2008〕52号文件执行(20000元/亩)。
七、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5〕120号)、《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和修正系数的相关规定。
该批次用地拟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征求被征地农户同意,一次性全额发给安置补助费,政府新增加每亩2万元的社保基金,根据个人自愿用于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户买不同档次的养老保险。
八、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发布起10日内,如对以上补偿标准有异议,请及时向宣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