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云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8/4/12 16:46:55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激励。行政、工资关系隶属云南省,且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云南省工作期间,新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或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的各类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视同省级奖励)。
(一)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500万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按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百千万人才工程”,100万元;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50万元;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万元。
(二)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奖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排名第一获奖者,5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获奖者,20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培养经费。云南省“万人计划”入选人才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专项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专项培养经费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
(一)科技领军人才,最高1000万元。
(二)云岭学者,200万元。
(三)产业技术领军人才,100万元。
(四)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青年拔尖人才,50万元。
第十五条 团队项目经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领衔团队,符合条件的,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项目支持经费,并扣减专项培养经费。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视同省级奖励)。云南省“万人计划”入选人才经认定并正式履行有关协议后,在岗期间给予特殊生活补贴(以月计算、按年拨付)。
(一)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每人每年5万元。
(二)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每人每年3万元。
(三)青年拔尖人才,每人每年1.2万元。
“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国突”、国家特聘专家、“两类”人才、“博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科学家工作室。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择优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通过“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经省委组织部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高支持经费1000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不计入专项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同一人才获得重复支持的,支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不含科学家工作室支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