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云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8/4/12 16:46:55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分工。云南省“万人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级各责任部门制定(修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科技领军人才专项由省科技厅负责;云岭学者专项由省委组织部负责;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首席技师、青年拔尖人才专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教学名师专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名医专项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文化名家专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审。云南省“万人计划”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申报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申报通知,人才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省级各责任部门组织申报评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申报人才(团队)须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入选后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1个专项;入选后不可再申报同一层次或下一层次专项;同一人才(团队)申报同一专项不受次数限制。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云南省“万人计划”涉及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人才培养激励、科学家工作室支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专项培养、团队项目、研修访学等其他经费,按照分工由省级各责任部门分别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申报评审当年申报经费预算、次年拨付兑现。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省级各责任部门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的公正性、公信力、透明度。
(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省级各责任部门,加强入选人才定期考核、绩效评估和跟踪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和诚信公告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退出,所有支持经费全额收回,返还省财政。经费收回由省级各责任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收回上缴。用人单位、入选人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三)入选人才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围绕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政策衔接。原7类“云岭系列”人才培养项目(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不再实施,已入选的人才相应自动转入云南省“万人计划”各专项。专项培养经费按原规定执行;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领衔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团队项目经费支持。
“云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在云南省连续、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可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云南省“千人计划”入选人才在云南省连续、全职工作5年(外国专家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柔性引进人才在云南省连续工作满5年、每年6个月以上的,可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